原告:张某某天创园林物业服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高新区世纪豪园5号楼。法定代表人:XX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剑,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万民,男,现住张某某市桥西区。
张某某天创园林物业服务工程有限公司与吴万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实际履行,原告张某某天创园林物业服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天创园林物业服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海军
书记员:王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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