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巍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剑,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某某市桥西区。被告:张某某美景国际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张某某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张某某美景国际旅行社仿冒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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