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英。
住所地:张某某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宋寿青,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浩翔,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阳原县。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郭仲,河北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韩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张某某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某、韩某某的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市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郝琳琳
书记员:康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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