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郡城瑞居4号楼2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31737371578A。
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志洲,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宣化区。

原告张某某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志洲,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租金21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于2018年由宣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705民初25号调解书,按调解书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3月31日将租赁原告的房屋腾空并交付原告,然而,至今被告未能按调解约定腾出房屋并且已欠原告租金21万元。为此,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3月31日至2019年6月30日租金21万元。
陈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承认张某某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张某某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欠原告租金21万元(2018年3月31日至2019年6月30日)。
案件受理费4450.0元,减半收取2225.0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员 徐向军

书记员: 段雅欣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