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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振华、叶国林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占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占胜,该公司售楼部经理。被告郭振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某某市桥西区。被告叶国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某某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国良,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振华、叶国林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汉卿

书记员: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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