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世纪饭店有限公司
刘志强(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王建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世纪饭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泽明。
委托代理人:刘志强,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世纪饭店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某某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张某某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某某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张某某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某某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艳龙
审判员:郝丽华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梁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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