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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梁某某、大兴安岭龙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鹰,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大兴安岭龙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金沟林场场部旧址处。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女,大兴安岭龙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净净,女,大兴安岭龙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大兴安岭龙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自行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2.00元,减半收取计296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树春
审判员 姜智彪
人民陪审员 刘洪云

书记员: 韩丽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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