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鹰,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大兴安岭龙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金沟林场场部旧址处。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女,大兴安岭龙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净净,女,大兴安岭龙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大兴安岭龙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自行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2.00元,减半收取计296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树春
审判员 姜智彪
人民陪审员 刘洪云
书记员: 韩丽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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