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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上海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兴。
  被告:上海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弢,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上海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28.41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  颖

书记员:董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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