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某
王君超(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
金鹏姝
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
(2016)黑1004民初688号
原告张宝某,男,1951年10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君超,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铁,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金鹏姝,女,1983年8月出生,回族,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医务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某与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某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宝某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张宝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宝某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张宝某负担。
审判长:刘凤羽
书记员:董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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