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某
王君超(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
金鹏姝
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铁岭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超,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住所地牡丹江市新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宋聚良,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姝,女,该医院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宝某与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
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宝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
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宝某负担。
审判长:时维
书记员:张家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