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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贾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宝
马健辉(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
鞠爱松(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原告:张宝,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健辉,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鞠爱松,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
原告张宝与被告贾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宝的委托代理人马健辉、鞠爱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书面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间支付价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合同款2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某某给付原告张宝合同款2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贾某某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张宝预交,执行时由被告贾某某给付原告张宝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书面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间支付价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合同款2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某某给付原告张宝合同款2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贾某某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张宝预交,执行时由被告贾某某给付原告张宝375元。

审判长:刘铎
审判员:刘丽颖
审判员:王宝丽

书记员: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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