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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裴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蒋凤刚(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
张某
裴某某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固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蒋凤刚,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固安县人。
被告裴某某,女,汉族,固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裴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金余

书记员: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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