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边文娟(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辛章办事处策城二村248号。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边文娟,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霸州市辛章办事处策城二村。身份证号xxxx。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边文娟,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无故阻拦原告在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建房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告要求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400元,因原告只提供了三证人的书面证言,且被告也未予以确认,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本案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原告,因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张某某建房的行为。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无故阻拦原告在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建房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告要求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400元,因原告只提供了三证人的书面证言,且被告也未予以确认,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本案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原告,因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张某某建房的行为。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吴建民
书记员:靳健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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