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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李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闫金振(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胡蕾蕾

原告张某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闫金振,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住涿州市。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朝阳南大街98号。
负责人马立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蕾蕾,系该公司职员,住保定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闫金振,被告李某某、被告大地财险的委托代理人胡蕾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被告李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事故车京QFXXXX在被告大地财险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张某某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数额未超保险理赔范围,故应由被告大地财险在保险责任限额赔偿。原告要求数额过高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457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3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方应在提交上诉状至上诉期满之日内按法律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逾期不交纳视为放弃上诉。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被告李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事故车京QFXXXX在被告大地财险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张某某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数额未超保险理赔范围,故应由被告大地财险在保险责任限额赔偿。原告要求数额过高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457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3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20元。

审判长:刘芳
审判员:于红凤
审判员:张喜梅

书记员:李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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