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某
刘建华(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枝江市枝宜快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葛洲坝支公司
原告张宝某。
委托代理人刘建华,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某。
被告枝江市枝宜快客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77号。
法定代表人曹孙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葛洲坝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北门外正街。
负责人战胜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某与被告刘某某、枝江市枝宜快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葛洲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张宝某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告枝江市枝宜快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鄂e×××××号“依维柯”牌中型客车一辆,及查封被告刘某某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开)港窑路58号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宝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扣押被告枝江市枝宜快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鄂e×××××号“依维柯”牌中型客车一辆。
二、依法查封被告刘某某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开)港窑路58号的房屋份额(房屋所有权证号:0308375)。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张宝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扣押被告枝江市枝宜快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鄂e×××××号“依维柯”牌中型客车一辆。
二、依法查封被告刘某某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开)港窑路58号的房屋份额(房屋所有权证号:0308375)。
审判长:马丽
书记员: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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