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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林某腾、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某某市深泽县。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变更前名称: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裕华区青园街215号亚太大酒店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O82EBO3O。
法定代表人:王亚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伟,该公司职工。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某某营业部,住所地石某某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7号B座15层(1-1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杨同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林某腾、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烟支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某某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辉
审判员 卢清江
审判员 王莉

书记员: 段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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