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宝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汉正,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定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北门里。法定代表人:米立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树岗,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张宝华与正定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张宝华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宝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宝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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