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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华与张某某宝某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宝华
黄太辉(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宝某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徐明臣

原告张宝华,女,汉族,1961年出生,现住张某某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黄太辉,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宝某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明臣,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华与被告张某某宝某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基于已与被告自行合解为由,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宝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2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宝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成

书记员:乔瑞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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