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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宝华
郭欣丽(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
李民存
李计成

原告:张宝华。
委托代理人:郭欣丽,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住所地:辛集市西华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民存、李计成,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张宝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宝华的委托代理人郭欣丽、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计成、李民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161620元;2、丧葬费19771元;3、田大全母亲扶养费5364元/年×5年÷2=13410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以40000元为宜;5、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按3人7天计算,标准按农林牧副渔业行业收入计算为37元/人/天×3人×7天=777元;6、田风闯拖拉机车损费700元;7、刘军开的伤情为软组织损伤,误工期限以15天为宜,误工费标准按农林牧副渔业行业收入计算为37元/天×15天=555元;8、刘广志拖拉机车损890元,误工费刘广志的伤情为软组织损伤,误工期限以15天为宜,误工费标准按农林牧副渔业行业收入计算为37元/天×15天=555元;上述损失共计238278元。
原告于被告签订有保险合同,因此原告的上述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890元+700元=1590元,保险公司在强制险限额内共计赔偿原告111590元;超出强制险的损失为238278元-111590元=126688元,因原告只投保了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10万元限额内赔偿原告10万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第十条  、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宝华211590元。(此款由被告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原告张宝华,银行卡号附后)。
驳回原告张宝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按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161620元;2、丧葬费19771元;3、田大全母亲扶养费5364元/年×5年÷2=13410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以40000元为宜;5、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按3人7天计算,标准按农林牧副渔业行业收入计算为37元/人/天×3人×7天=777元;6、田风闯拖拉机车损费700元;7、刘军开的伤情为软组织损伤,误工期限以15天为宜,误工费标准按农林牧副渔业行业收入计算为37元/天×15天=555元;8、刘广志拖拉机车损890元,误工费刘广志的伤情为软组织损伤,误工期限以15天为宜,误工费标准按农林牧副渔业行业收入计算为37元/天×15天=555元;上述损失共计238278元。
原告于被告签订有保险合同,因此原告的上述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890元+700元=1590元,保险公司在强制险限额内共计赔偿原告111590元;超出强制险的损失为238278元-111590元=126688元,因原告只投保了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10万元限额内赔偿原告10万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第十条  、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宝华211590元。(此款由被告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原告张宝华,银行卡号附后)。
驳回原告张宝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按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建欣

书记员:张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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