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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白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悦,河北刘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东,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学燕

书记员:于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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