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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朱石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孙志保(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
朱石海

原告:张某某,农民。
原告
委托代理人:孙志保,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石海,农民。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石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国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孙志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石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朱石海的行为是导致原告张某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故被告朱石海应对原告张某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9413.39元。2、误工费1857.68元。原告住院30天,医嘱建议休息,两周后随诊,可以确定误工期为44天,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故按上年度农、林、牧、副、渔业平均工资15410元/年计算,15410元/年÷365天×44天=1857.68元。3、营养费900元。根据原告病情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应该加强营养。按每天30元计算,住院30天,共计30元/天×30天=9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天100元计算,住院30天,共计100元/天×30天=3000元。5、护理费2633.84元。护理人员按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32045元/年计算,住院30天,共计32045元/年÷365天×30天=2633.84元。6、交通费1000元,由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为证。7、鉴定800元,由原告提供的鉴定费票据为证。上述费用共计19604.91元,由被告朱石海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石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9604.91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37元,共计387元,由被告朱石海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朱石海的行为是导致原告张某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故被告朱石海应对原告张某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9413.39元。2、误工费1857.68元。原告住院30天,医嘱建议休息,两周后随诊,可以确定误工期为44天,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故按上年度农、林、牧、副、渔业平均工资15410元/年计算,15410元/年÷365天×44天=1857.68元。3、营养费900元。根据原告病情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应该加强营养。按每天30元计算,住院30天,共计30元/天×30天=9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天100元计算,住院30天,共计100元/天×30天=3000元。5、护理费2633.84元。护理人员按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32045元/年计算,住院30天,共计32045元/年÷365天×30天=2633.84元。6、交通费1000元,由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为证。7、鉴定800元,由原告提供的鉴定费票据为证。上述费用共计19604.91元,由被告朱石海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石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9604.91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37元,共计387元,由被告朱石海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王国鹏

书记员:王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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