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市民。
委托代理人陈静龙,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步前,市民。
被告王秀丽,市民。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占久,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勇,农民。
委托代理人许淑贤,昌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步前、王秀丽、高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三被告就赔偿事宜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周志玮
审判员 赵守勤
代理审判员 佟德龙
书记员: 常安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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