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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张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宣化区村民,住张家口市万全县。。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宣化区村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王祖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2001年承包了庞家堡镇杨家营村村委会英吉梁一带土地70亩种植杏树,经过连续五年种植浇水,大量杏树成活,原告与庞家堡镇杨家营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2014年8月原告怀疑自己的承包地有违规占地问题,于2014年8月10日举报到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调取了被告的《宜林丘陵荒坡承包协议》。被告于2004年签订的《宜林丘陵荒坡承包协议》没有清晰的发包方公章和签字,属于单方签字,不符合法律规定。在2004年至2014年之间原告也没有见过被告在该协议中的土地上种过树。因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宜林丘陵荒坡承包协议》,判令被告返还原告6亩土地,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辩称,2015年原告向人民法院因此事起诉过一次,该纠纷已经经过人民法院处理,原告此次的诉讼是以同一理由再次起诉。原告要求撤销的承包协议与其无关。原告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祖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张某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张某与张家口市宣化区庞家堡镇杨家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宜林丘陵荒坡承包协议》无效,并返还其6亩丘陵荒坡,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该案经审理后,本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张某不服,依法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此次张某提起的诉讼,与此前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诉讼请求均相同,属于重复起诉。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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