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集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成海,黑龙江薛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集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曼曼(唐某之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1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经合议庭讨论决定本案不进行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已经完成举证义务,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玉米差价补贴是国家给地主的钱,应当将该款项给上诉人。
本院认为,已生效的(2017)黑0521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认定了上诉人张某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唐某拖欠土地承包费。本案中张某亦未提交新证据证明该项内容,故对于其向唐某主张拖欠承包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唐某对“国家给钱给地主”的合同条文理解存在歧义,因玉米补贴款是在诉争合同签订后实施的政策性补贴,且玉米补贴款是对玉米种植户的专项补贴,故诉争玉米补贴款应当归属唐某所有,一审法院判决正确。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刚 审判员 张玉波 审判员 张金环
书记员:高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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