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竹山县,现住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竹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请,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操璐,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4月24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作出判决前自愿要求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6元,减半收取204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封晓云
书记员: 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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