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刘新杰(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蔡志勇(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吴桥县。
委托代理人刘新杰,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郝书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志勇,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贵双
书记员:李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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