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华,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卧龙街11号。
负责人:王金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龙,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世博,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与平安公司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平安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丁玲
书记员: 张家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