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易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
胡志平(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
魏某某
周荣烈(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
湖北大广北高速公路路基施工第九合同段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项目部
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潘镜平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易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胡志平,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荣烈,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大广北高速公路路基施工第九合同段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项目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志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镜平。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原告张某某与原审被告魏某某、湖北大广北高速公路路基施工第九合同段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大广北福建二公司项目部)、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黄州区人民法院
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09)黄州民初字第14号
民事判决。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
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4月12日以黄检民抗字(2012)5号
民事抗诉书
,对该案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鄂黄冈中监一民抗字第20号
民事裁定,指令
黄州区人民法院
再审本案。
黄州区人民法院
经再审,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鄂黄州民再初字第03号
民事判决,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黄州区人民法院
(2013)鄂黄州民再初字第03号
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黄州区人民法院
(2013)鄂黄州民再初字第03号
民事判决;二、发回黄州区人民法院
重审。
本院认为,黄州区人民法院
(2013)鄂黄州民再初字第03号
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黄州区人民法院
(2013)鄂黄州民再初字第03号
民事判决;二、发回黄州区人民法院
重审。
审判长:严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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