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任先锋
郭某某
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任先锋。
被告郭某某(又名郭小五),农民。
委托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9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9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东胜
书记员:张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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