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唐海县。
委托代理人:赵艳,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海县。
被告:韩某某(孟某某之妻),女,汉族,现住同上。
被告:河北唐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区越河乡后于庄家店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国清,总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孟某某、韩某某、河北唐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的请求以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向被告请求赔偿,双方应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唐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树宁
书记员:杨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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