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宗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陕西省岚皋县人。
委托代理人:屈鹏,岚皋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陕西省岚皋县人。
委托代理人:潘建庭,陕西方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佑与被告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宗佑于2018年12月13日提出撤回对被告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宗佑撤回对被告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00元,减半收取675.00元,由原告张宗佑负担。
审判员 唐斌
书记员: 王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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