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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某等与保定欣科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某某
张会乾
张会宫
于文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保定欣科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郝文玖(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农民。
原告:张某某。
原告:张会乾。
原告:张会宫。
委托代理人:于文忠,系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欣科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北市区东金庄村金盛街61号,联系电话:156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段俊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玖,系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会乾、张会宫诉被告保定欣科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会乾、张会宫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会乾、张会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会乾、张会宫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会乾、张会宫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会乾、张会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会乾、张会宫负担。

审判长:张春红
审判员:侯立新
审判员:李媛

书记员:尤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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