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张某某
张会乾
张会宫
于文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保定欣科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郝文玖(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农民。
原告:张某某。
原告:张会乾。
原告:张会宫。
委托代理人:于文忠,系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欣科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北市区东金庄村金盛街61号,联系电话:156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段俊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玖,系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会乾、张会宫诉被告保定欣科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会乾、张会宫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会乾、张会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会乾、张会宫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会乾、张会宫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会乾、张会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会乾、张会宫负担。
审判长:张春红
审判员:侯立新
审判员:李媛
书记员:尤凤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