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宋某某
杨涛(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李军(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鄂州巿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鄂州市人。
上列两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杨涛,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鄂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胡某某、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湛少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家华、宋光亮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某某、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涛,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有二点:一是本案是否属一事不再理的问题。二是不当得利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先后基于民间借贷的合同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的请求提起诉讼,属于不同的请求权法律关系,是对自身救济途径的选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上诉人主张原审判决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的利益。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案中双方对100万汇款发生的事实均无异议。被上诉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上诉人被驳回诉讼请求后,转而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但在历次庭审中被上诉人都称其给付上诉人的100万元属于借款,据此,该100万元的给付并非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因此,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上诉人主张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被上诉人应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主张自身权益。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82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4,310元,均由被上诉人张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有二点:一是本案是否属一事不再理的问题。二是不当得利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先后基于民间借贷的合同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的请求提起诉讼,属于不同的请求权法律关系,是对自身救济途径的选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上诉人主张原审判决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的利益。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案中双方对100万汇款发生的事实均无异议。被上诉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上诉人被驳回诉讼请求后,转而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但在历次庭审中被上诉人都称其给付上诉人的100万元属于借款,据此,该100万元的给付并非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因此,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上诉人主张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被上诉人应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主张自身权益。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82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4,310元,均由被上诉人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湛少鹏
审判员:宋光亮
审判员:曹家华
书记员: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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