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银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中山路国脉通1楼。
负责人高劲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郎东君,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佳木斯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3月21日、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银芝、被告联通佳木斯公司委托代理人郎东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联通佳木斯公司为原告提供XDSL网络服务业务,原告接受服务并交纳相应网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电信服务合同真实有效。被告虽辩称原告系办理个人客户,按照协议原告不能使用非计算机之外的其他终端(彩票站经营),但原告办理装机单地址即写明彩票站,且被告在光纤升级改造前继续为原告提供网络服务业务,故可视为被告默示认可原告的行为。关于原告主张其损失代销费问题,因被告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对原告经营彩票站所在小区进行光纤改造工程,被告作为电信经营者并未提供其广泛通知的有效证据,以使该小区范围内的网络用户及时知悉和做好应急,故被告在通知过程存在过错。考虑原告经营的体育彩票在此期间正值派送期(11月10日开始),原告虽然在此期间使用其他线路销售体育彩票,但在被告公司施工的四天时间,体育彩票销售明显下降,被告公司的过错行为对原告体彩销售造成了一定损失,本院认为被告应对其光纤施工未及时告知造成原告四天的体彩销售额下降予以赔偿,结合原告网点11月10日、11日开始派送的销售明细,原告体彩在派送初期日平均销售额为11156元,以此为基数补差计算四天原告应得代销费共计2899元(36232元×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代销费289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承担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隋 毅 人民陪审员 韩 晶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书记员:周宏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