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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李彩红,高碑店市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定兴县。
委托代理人李朵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定兴县,李某某之母。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住所高碑店市新昌南大街万和城北区17号楼底商。
负责人田文彬,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玉霞,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四、五、六、七、八、九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5年8月1日19时许,李某某驾驶冀F×××××车沿高碑店市迎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07国道火车站红绿灯十字路口处向南左转弯时,与过马路站立的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使张某某受伤。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三、受害人概况: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西大街建国胡同19号物资局家属楼2号楼3单元101室,事故发生后在高碑店市公安医院、高碑店市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被告李某某垫付门诊医疗费504.86元;2015年8月3日高碑店市医院诊断为右足软组织损伤进行门诊输液;2015年8月4日以右小腿外伤、右小腿皮擦伤、右足外伤在高碑店市医院住院治疗;右足骨质结构未见异常。张某某在高碑店市医院住院期间,临时医嘱自2015年8月12日至10月22日无内容,10月23日临时医嘱记载理疗一次,2016年5月5日办理出院手续,支付住院费15128.41元。张某某还提交了2015年9月2日高碑店时氏济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及门诊票据、2016年3月1日中铁十八局集团高碑店医院的诊断证明及门诊票据。
四、医疗费:5128.41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278天×100元/天=27800元(部分支持15天×100元/天=1500元);
六、营养费:2000元(不予支持);
七、误工费:7000元(部分支持15天×71.65元/天=1074.75元);
八、护理费:278天×42元/天=11898.4元(不予支持);
九、交通费:200元(不予支持);
十、有关保险合同主体、类型及主要内容:被告李某某驾驶的冀F×××××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2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某某已通过交警部门赔付原告10000元。
十五、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9026.81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事实清楚,本院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予以采信。对双方当事人争议事项,本院分别确认如下:本次交通事故致原告右足软组织损伤,在2015年8月12日之后未见用药治疗的相关医嘱,说明原告伤情并不严重;原告住院275天存在过度治疗和挂床现象;原告实际住院治疗时间酌情支持15天。原告2015年9月2日在高碑店时氏济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2016年3月1日在中铁十八局集团高碑店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原告因交通事故所受伤害具有关联,相关医疗费用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支付高碑店市医院住院费15128.41元,其中普通病房床位费高达9900元,对于超过必要的医疗费用的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医疗费5128.41元不超过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部分支持1500元。原告主张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11898.4元,未提供需要增加营养和需要护理的相应医嘱建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7000元,未提供收入证明,比照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部分支持15天×71.65元/天=1074.75元。原告主张交通费200元,未提供相应票据,不予支持。综上,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合理损失共计7703.16元,被告李某某已通过交警部门赔付原告10000元,超过了原告的损失数额。原告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闫冠军

书记员:谢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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