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宇,系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祥,系黑龙江名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00元免收。
审判员 赵永辉
书记员:张丽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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