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威,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达基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家湖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逸峰,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基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家湖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韦晶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吟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逸峰,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水裕悦莱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武胜关镇泉水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张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逸峰,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武汉达基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被告达基物流(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广水裕悦莱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拟庭外调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锦中
人民陪审员 龚嬴
人民陪审员 宋良伟
书记员: 余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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