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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文与北京正源昌盛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宏文,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大庆市惠翔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晟涛,黑龙江苑晟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正源昌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南里15号楼首层2号。法定代表人:韩孝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丹丹,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洪雷,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张宏文与被告北京正源昌盛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宏文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宏文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宏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宏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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