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彬
湖北亿金工贸有限公司
黄某中天建材有限公司
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文军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宏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亿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金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中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胜,该公司总经理。
两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文军,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宏彬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黄某市黄某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黄某港石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宏彬,被上诉人亿金公司、中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文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张宏彬在对亿金公司申请劳动仲裁时,认为亿金公司是由信誉贸易有限公司、金龙工贸有限公司、中天公司演变而来,虽然没有直接将中天公司列为被申请人,但实际对上述公司均提起了劳动仲裁,故不存在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理;2、亿金公司与信誉贸易有限公司、金龙工贸有限公司、中天公司虽然均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但独立的法人单位并不能否认他们之间的联系,故原审判决应对上述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性应进行审查认定;3、原审判决对各份录音资料等证据的审查认定不当,导致本案事实不清。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某市黄某港区人民法院(2013)鄂黄某港石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黄某市黄某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张宏彬。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张宏彬在对亿金公司申请劳动仲裁时,认为亿金公司是由信誉贸易有限公司、金龙工贸有限公司、中天公司演变而来,虽然没有直接将中天公司列为被申请人,但实际对上述公司均提起了劳动仲裁,故不存在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理;2、亿金公司与信誉贸易有限公司、金龙工贸有限公司、中天公司虽然均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但独立的法人单位并不能否认他们之间的联系,故原审判决应对上述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性应进行审查认定;3、原审判决对各份录音资料等证据的审查认定不当,导致本案事实不清。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某市黄某港区人民法院(2013)鄂黄某港石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黄某市黄某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张宏彬。
审判长:严云峰
审判员:童威
审判员:乐莉
书记员: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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