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彬
湖北亿金工贸有限公司
马文军(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
黄某中天建材有限公司
原告张宏彬。
被告湖北亿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迎宾大道889号C栋,组织机构代码证为55065250-5。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黄某中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迎宾大道88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为67037106-2。
法定代表人陈志胜,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文军,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宏彬与被告湖北亿金工贸有限公司、黄某中天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宏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宏彬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宏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宏彬负担。
审判长:左俊
审判员:石刚
审判员:张博
书记员:徐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