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宏图,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海伦市同兴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
法定代表人:陈学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黑龙江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宏图与被告海伦市同兴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张宏图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宏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张宏图负担。
审判员 洪有顺
书记员: 纪春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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