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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正定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树松,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定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北门里。法定代表人:米立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树岗,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张某某与正定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55元,减半收取计1527.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均由张某某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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