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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安诉张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安
王廉君
张某
张志国
吴君影(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安,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廉君。
被告张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志国,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君影,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安诉被告张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廉君、被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国和吴君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于2003年使用原告张安和案外人张某的承包地,原告和案外人张某于同年使用被告的承包地,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土地互换关系,即使未向村委会进行变更登记,也不影响双方土地互换关系的成立。原告称双方系土地借用关系,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张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于2003年使用原告张安和案外人张某的承包地,原告和案外人张某于同年使用被告的承包地,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土地互换关系,即使未向村委会进行变更登记,也不影响双方土地互换关系的成立。原告称双方系土地借用关系,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张安负担。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陈林
审判员:王胜昌

书记员:王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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