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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盐城祥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
盐城祥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祥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兆勋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盐城祥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宝山

书记员:郝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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