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告:廊坊市科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1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5874387。
法定代表人:邹立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中颖,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桐柏村。组织机构代码证:9113100158690679XD。法定代表人邹立民,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廊坊市科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科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因而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尚怀伟
书记员:张梓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