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威,黑龙江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种畜场。
法定代表人:安红宇,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晖,齐齐哈尔种畜场法律顾问。
上诉人黑龙江省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种畜场(以下简称种畜场)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2018)黑8107民初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10月2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王德威,被上诉人种畜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
本案争议焦点是张世山与种畜场达成的回迁安置协议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该行为是否对上诉人张某某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父亲张世山代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种畜场所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房源表》、《回迁进户协议》、《回迁说明》、《第二作业区辅道二地段(张某某)回迁进户费用结算明细表》均合法有效。首先,虽然本案中,上诉人没有给其父亲张守山代理房屋动迁事宜出具书面的委托代理手续,但上诉人认可委托其父亲办理房屋动迁事宜,亦认可其父亲张世山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和《回迁进户协议》中270.65平方米回迁安置房屋,只是不认可阁楼建筑面积77.09平方米,按照80%计入回迁安置面积,上诉主张没有给张世山授权。因上诉人在外地工作,从被上诉人开始动迁到回迁进户安置,都是上诉人的父亲张世山代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进行的,因此,被上诉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张世山有权代理上诉人进行动迁安置活动,张世山属于表见代理,上诉人上诉主张张世山的代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的理由与本案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张某某按照该协议约定内容缴纳相关进户费用,而且已经实际办理入住案涉回迁房屋中,上诉人已经用行为认可张世山代为其办理回迁的相关事宜。再次,法律并没有禁止和强制规定,阁楼面积不能折算回迁面积,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最后,上诉人并没有举示出相关证据证实上诉人上诉主张的被上诉人哄骗张世山签订了一系列《协议》就损害了上诉人的巨大利益的事实。本案中,上诉人的父亲张世山代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按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在南国花园建成后,给上诉人安置就近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330平方米的住宅,而最终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安置的回迁房屋为270.65平方米回迁安置商服房及建筑面积77.09平方米的阁楼。按照房地产市场规律和常理,商服房的价格要远远高于住宅楼的价格,说明被上诉人已经充分保障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身已经考虑到阁楼折抵面积的问题。上诉人该项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王奎
审判员 刘红丽
审判员 石岩
书记员: 王鑫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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