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鸡西市。
委托代理人冯海龙,黑龙江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栾志勤,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姬立海 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 人民陪审员 陈 曦
书记员: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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