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鸡西市。
委托代理人冯海龙,黑龙江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栾志勤,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姬立海 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 人民陪审员  陈 曦

书记员:高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