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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高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陶吉贞(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
高某

原告张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陶吉贞,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陶吉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委托被告高某为其找工作,给付被告办事费用22万元,根据原告提供的收条、银行转账凭条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确已收到该笔款项,且在委托事项没有办成后,被告承诺返还该款。双方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款项22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欠款2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46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委托被告高某为其找工作,给付被告办事费用22万元,根据原告提供的收条、银行转账凭条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确已收到该笔款项,且在委托事项没有办成后,被告承诺返还该款。双方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款项22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欠款2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高某负担。

审判长:纪晨宇
审判员:王娜
审判员:刘国珑

书记员: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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