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陈庆英(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
韩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陈庆英,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韩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饶河县人民法院(2015)饶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饶河县人民法院(2015)饶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饶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饶河县人民法院(2015)饶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饶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立波
审判员:陈迎光
审判员:薛龙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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