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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高锐杰(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张某,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高锐杰,郑坚,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住邯郸市邯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81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81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庞颜玲

书记员: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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